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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41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关于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22  17:13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5289B

  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138号1816房(仅限办公用途)

  2023年8月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瑞府10号配套楼项目(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情况:10号配套楼地下室顶板(4-12〜4-15*4-B〜4-D轴)存在7根主梁(梁规格500*1250m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现场模板支撑已搭设完成并绑扎钢筋。以上事实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4号),你单位9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后,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10月2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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