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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阳春市育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3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1日
关于阳春市育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15  17:37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阳春市育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4WPJA05A

  住所(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梅花村开发区永顺楼A幢A102号商铺

  2022年8月12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阳春市长兴国际大酒店项目(位于阳春市春湾镇长兴商业及住宅区A地块)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阳春市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6月30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1#楼落地脚手架首层高度超过三步未设连墙件。2.1#楼落地脚手架(+23.00—+26.20m)段拉吊钢丝绳未连续设置。3.部分落地脚手架连墙件端部伸出长度小于100mm。4.局部落地脚手架兜底网缺失。5.1#落地脚手架人货梯缺口处未设之字撑。6.屋面花架梁落地操作架局部扫地杆缺失,未张挂安全网。7.电梯井口(1#楼)防护高度低于1.5米,封闭不严密。8.1#楼楼层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足。9.落地脚手架专项方案编制依据不符合要求。10.未提供落地脚手架专项方案交底记录。11.落地脚手架验收表无量化。12.标准节无可追溯制造日期标志。13.附墙架连接螺栓采用4.8级。14.左笼底板锈穿。15.左笼双开门机械锁失效。16.上、下极限、限位装置共用一触发件。17.地面底围栏高度不足2.0米。18.2#塔机标准节连接螺栓无性能等级标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4号),你单位7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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