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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33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9日
关于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9-01  10:18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759C

  住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厦1栋1A1507-1510

  2023年1月1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承建的六和商业广场城市更新单元二期(01-02地块)土石方、边坡及基坑支护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与联旺二街交汇处)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坪山区坪山街道“1·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不细致,安全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产生的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坪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坪山区坪山街道“1·1”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26号),你单位8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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