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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9993450F
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6号210室
2022年8月8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上东新城八期4标段(主体阶段)项目(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西平北路东侧、振兴路南侧B地块)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阳江市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6月30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2022年安全生产专项巡查整改资料。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提供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3.未提供2023年安全生产措施费报审计划和开支情况。4.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带班检查。5.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报审情况和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花架悬挑板支撑外架悬挑工字钢局部保险钢丝绳缺失。7.花架悬挑脚手架部分悬挑工字钢前端锚固点缺失。8.花架作业层未设置上下安全通道。9.部分楼层临边防护安全警示牌不足。10.花架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与作业人员不符。11.未提供花架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的交底记录。12.未提供花架悬挑脚手架专项方案和验收表。13.254#塔机(粤SA-T05848)附着间距(4.5节)不符合说明书(6-8节)和附着专项施工方案(6-8节)要求。14.未提供塔机附着装置合格证。15.未提供塔机附着验收记录。16.未提供群塔作业防碰撞防护方案。17.司机室联动操纵台零位自锁失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3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8月18日至9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