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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31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8日
关于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8-18  17:09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凯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473812790

  住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紫薇路43号之一百零九101房

  2022年12月13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储物流综合楼建设项目厂房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宝峰北路以东、金狮大道以北擎天工业园分地块一)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广州市花都区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7月6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奖惩制度等,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安全防护、文明防护措施费使用情况。3.厂房B现场正在使用的8台高处作业吊篮未提供吊篮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4.吊篮未设置工作面保护装置。5.未见产品标牌。6.未设置相序继电器。7.未设置上限位及上极限位触动装置。8.未设置上限位及上极限位开关。9.未设置防倾斜装置。10.安全锁失效。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2号),你单位7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8月18日至9月16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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