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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27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02日
关于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8-07  10:09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蛇口招商港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20643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五路六号赤湾石油大厦302

  2023年3月1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瑞樾府项目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6月9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彭若宏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职责。2.未提供2021、2022、2023年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划和开支情况。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仅为公司领导、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和安全员,未包括作业人员,且未组织培训考核。4.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应急预案。5.仅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提供演练方案和演练记录。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一)、(二)、(六)、(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0号),你单位7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8月7日至9月5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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