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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省华达中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30368Q
住所(地址):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万安路38号首层003卡、004卡
2022年10月19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东晟新苑项目(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灵镇村卢墩围海悦)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6月2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17栋楼层内临边无防护措施。2.17层模板支撑自由高度达1100mm,上可调支座偏心受力。3.17栋17层外飘大阳台模板支撑在外脚手架脚手板上,电源线沿外脚手架上引。4.模板支撑已拆除,板及枋条悬挂在结构天花上。5.17栋模板拆除枋条临边搁置。6.外脚手架安全平网张挂不到位。7.17栋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与结构外边之间有宽达180mm的间隙。8.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脚手架立杆搭接连接。9.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及外脚手架开口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缺少临边防护。10.首层砂浆机设置在干码的砖块上无操作平台和可靠措施。11.18#塔吊电缆悬挂点间距大于20m。12.18#施工升降机第15层门可由楼内人员开启;部分层门下部间隙大于35mm。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2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7月25日至8月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