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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大源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331184367
住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群星大道16号13幢第五层
2022年8月2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府西小区江门市文昌大厦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6月1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管理方面。企业负责人未按住建部要求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2.脚手架方面。2号楼外脚手架连墙件除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外全数拆除,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七条第(二)项;外脚手架开口端未设置横向斜管;3号楼首层建筑垃圾侧压外脚手架;外脚手架首层安全网多处掀开;2号楼外脚手架积水无排水措施。3.起重机械方面。2#塔吊顶升液压油缸下部连接销轴开口销安装不规范;起升机构制动器正常转动时,一侧制动衬垫未完全脱离制动轮;起升电机未设置PE线;整机无产品标牌;起升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不整齐;起升卷筒钢丝绳防脱装置间隙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3#施工升降机标准节未见可识别其生产日期的永久性标识;部分层门下部间隙大于35mm。4.其他方面。2号楼有22层,消防立管仅设置到17层;现场材料堆放杂乱无章,妨碍了消防结合器和配电箱的使用管理;砂浆搅拌站无操作平台;2号楼施工升降机出入口缺临边防护。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6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28号),你单位6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7月14日至8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