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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鸿耀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18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25日
关于广东鸿耀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7-05  15:29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鸿耀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F4944X

  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A603房

  2023年4月16日,由你单位在赤坎区承建的湛江玥珑湾花园二期项目,发生了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4月21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带班检查。2.未提供高处作业人员健康证明、体检报告,且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性不强。3.未按方案设置仪器设备,且未提供相关数据。4.未指定发生事故后预案中规定的医疗急救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且未开展2023年后事故应急演练。5.未提供徐闻县“3·15”高处事故汲取教训教育资料。6.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与轿箱间距超15厘米。7.爬梯未设置扶手和防滑踏板。8.缺少临边防护。9.传料口封盖不严实。10.水龙带箱设置在临边防护外,接驳作业时有高坠风险。11.消防水源未跟上作业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5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19号),你单位5月2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7月3日至8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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