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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16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2日
关于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6-15  11:05    来源:本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492N

  住所(地址):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四楼

  2023年2月22日,由你单位承建的文汇华府工程项目基坑西南角侧壁出现突涌渗水,引起周边水土流失,致附近3栋楼房屋不均匀沉降倾斜,无人员伤亡情况发生。2023年2月26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该项目进行了抽查,发现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员不到位。2.架子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3.未对该项目基坑做监控监测措施且未开展危大应急预案演练。4.基坑应急处置方案无针对性。5.对基坑周边环境巡查不到位。6.基坑周边地面堆放建筑物料、施工用电开关箱的放置和电线电缆的布设不符合规范。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五)、(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16号),你单位4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6月17日至7月16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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