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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鹤山市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15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4日
关于鹤山市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6-15  11:02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鹤山市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35027933Y

  住所(地址):鹤山市共和镇顺和路362之1-11号

  2023 年2月2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鹤山市弘金科技有限公司科创产业园项目(位于鹤山市工业城B区),发生了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2月23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安全管理方面。未提供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证明资料;未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领导管理机构相关人员任命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已过期;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应资料;未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应急预案。2.安全防护方面。外脚手架首层封闭不严,门洞位置无卸荷措施,局部安全网缺失,未及时恢复,水平防护不严;电梯井、伸缩缝、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两侧等位置防护不严;3.临电消防方面。临时用电不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要求,未接 PE 线;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水带。4.其他方面。施工现场管理差,建筑材料乱堆放,建筑垃圾清运不及时。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一)、(二)、(三)、(四)、(六)、(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13号),你单位5月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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