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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1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9日
关于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5-29  11:03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顺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H6W78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TCL国际E城G4栋B602

  2023年3月15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山湖海·上城(一期)项目(位于湛江市徐闻县徐海路868号),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3月23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落实,仅提供了制度建设资料。2.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投入开支台账和资料。3.未提供相关管理人员在该项目履职的佐证资料。4.高大支模施工过程未开展监测。5.多处临边、洞口防护不严、不到位;电梯井防护门虚掩未固定,电梯井道未按每隔两层或每间隔10米设置安全平网;3号楼建筑垃圾、铝膜材料乱堆。6.3号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按方案搭设。7.配电箱检视只到一月份;楼层消防设施不全;两类气瓶混放,没有动火审批,没有消防措施。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一)、(二)、(三)、(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15号),你单位4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5月10日至6月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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