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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11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3日
关于广东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25  11:20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晋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Y4U9B

  住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工业建设集团大厦五楼509

  2022年9月29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广东荣晟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下发了现场巡查问题告知单,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3月16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防护方面。电梯井防护不符合要求。2.模板支架方面。脚手架立杆悬空;连墙件数量不足;剪刀撑安设不到位;外脚手架与外墙间间隙偏大,达40-50cm。3.起重机械方面。1#塔吊安装日期为2022年2月26日,告知日期为2022年8月1日,2#塔吊安装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告知日期为2022年8月1日,均属于未报先装;2#塔吊基础积水严重、现场高度为45m,未提供使用说明书,无法确认是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4.临电消防方面。三级配电箱的安设不符合要求。5.其他方面。安全网点火6秒之内着明火,不阻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12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4月25日至5月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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