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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6 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03日
关于深圳市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4-13  10:52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879311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路2号万象天成1栋1617

  2022年9月8日,由深圳市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承建的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PPP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2023年2月17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事故调查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实施情况。3.未建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5.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四不放过”中缺少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3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6号),你单位3月2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4月11日至6月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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