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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2〕46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9日
关于深圳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2-30  18:12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51K8T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B栋203A

  2022年5月11日,我厅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交叉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讯道实业科技园C-06地段厂房A、厂房B、厂房C项目存在较多问题,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10月11日,我厅组织对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隐患:1.安全防护方面。宿舍1#楼二层卸料平台内堆放木方;厂房A栋三楼西侧楼梯临边防护缺失;塔吊钢丝绳索具的编结长度仅150mm,不符合不小于300mm的规定。2.模板支架方面。厂房B栋五层模板和方木压外脚手架上;宿舍1#楼三层梁板的模板立杆支撑主楞采用方木条,未按方案采用直径48×3.0双钢管纵向设置;厂房A栋六层梁板局部梁底支撑立杆、顶托横杆未按方案设置。3.临电消防方面。钢筋加工场的钢筋弯曲机、钢筋调直机等外壳未接PE保护线;1#塔吊及2#施工升降机专用开关电箱配置漏电开关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均为100mA,不符合不大于30mA的规定;钢筋加工场旁分配电箱的PE线重复接地电阻实测试值超100Ω,不符合不大于10Ω的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检查记录表》无真实性,表中漏电开关的动作时间均填<0.1s;《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无真实性,表中钢筋弯曲机、钢筋调直机、塔吊等错填有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测试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34号),你单位11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部分问题已及时整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13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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