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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1〕3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08日
关于广东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6-10  16:25    来源:本网

被处罚人:广东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55JG60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详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翼11层1132卡

  2020年9月10日,你公司承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一期),在实施望洪镇望洪中心村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时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安全生产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宁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一期)“9·10”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银政函〔2020〕72号)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并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职责,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未配备检测设备加强监测,未及时消除作业时存在的中毒和窒息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行为。3.未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有效安全防护用品。

  上述行为表明你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5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21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6月11日至9月8日。

  你公司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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