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障你的数据安全及获得最佳浏览效果,请使用最新版本的浏览器。
我们建议使用chrome或Microsoft Edge浏览器。
若你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360浏览器、2345浏览器等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被处罚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
我厅于2017年5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17〕4号),决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暂扣时间从2017年5月10日至8月7日,并于8月1日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复查结果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管理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材料不完善;二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制定不完善。你公司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六)、(十一)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十)项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质罚〔2017〕4号)作出的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增加暂扣期限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17年8月8日至9月6日。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林清华,联系电话:020-83133589,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