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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联合体投标人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次数认定意见的复函
2025-03-25  14:11    来源:本网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相关条款意见的复函>条款进行释义的函》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对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投标人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次数认定问题函复如下。

  一、联合体投标人中所有法人、其他组织在参加历次房屋市政工程投标活动中均完全相同的,视为同一投标人。

  二、同一投标人被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后,再次被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存在同一违法行为的,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九条规定计算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次数。

  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联合体投标人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次数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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