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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宏丰新城三期住宅三单元、住宅四单元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请材料(流水号:2133906)收悉。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组对该项目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结论为“修改”。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规定,鉴于你单位自愿提交了《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承诺书》,现对该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给予审批意见:“修改后通过”。
你单位应按承诺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结前完成项目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并经专家组书面确认达到“通过”要求。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专家组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如不服本审批意见,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0-83133690
监督电话:020-8313360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