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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动态调整的通知
  • 文号:粤建人函〔2024〕689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动态调整的通知
2024-09-18  09:29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建人函〔2023〕596号)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退出机制。已公布纳入培训机构名录的培训机构可自愿申请不再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指导,对长期未开展培训,以及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资格。

  二、动态新增培训机构。继续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社会化、市场化,对未纳入公布的培训机构名单内且有意愿并符合条件(见附件1)的培训机构均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和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作程序组织遴选确认。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每年组织对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培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今年10月3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提出新增或清退意见。从明年起,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两批次集中受理培训机构新增申请。需要清退培训机构的事项,随时受理。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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