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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工程建设领域人才、资源流动,深入推动粤港两地建筑业高质量协同发展,我厅会同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1日(共7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间,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封或邮件标题请注明“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书面信函请用EMS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3410室收,邮编:5100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scc@gd.gov.cn。
附件: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