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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文号:粤建规范〔2023〕3号
  • 发布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4-01-31  15:5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佛山、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74号)及《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2021〕2号),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推广工作,促进保险机构做好专业化风险减量服务,健全完善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投保场所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负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内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广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作为统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本质建设的有效抓手。要建立健全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扩大保险机构参与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服务的广度、深度,切实发挥安责险助力施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积极作用。

  二、落实工作目标,实现应保尽保

  (一)施工企业依法投保。施工企业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投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保障范围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参保。保险费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特点,由保险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购买。保险期限由保险双方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般为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保费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二)投保方式公平有序。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地级以上市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满足施工企业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确定投保方式。

  (三)保险机构合理承保。保险机构应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特点,设计满足各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建立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引导施工企业合理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要建立安责险服务制度,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施工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及赔偿保险金。

  (四)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推广、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要主动对接联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调查摸底等多种途径,及时掌握应保房屋市政工程底数和投保情况,督促引导施工企业投保安责险,做到应保尽保。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保险机构承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督促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和积极履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职责。逐步形成施工企业自觉投保,保险服务信息畅通,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制度体系。

  三、发挥风控作用,积极开展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应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规范开展事故预防工作。要依法依规设置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保障投保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可以统筹行业和地区,结合工作事项确定具体服务项目,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制作宣传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组织专家、专业咨询机构对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和消防设施、临时用电等开展排查。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协助投保单位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协助投保单位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基坑坍塌、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智慧工地推广以及智能安全帽、智能安全手环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科技推广应用。

  保险机构应自行或委托具有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能力、拥有从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在现场技术服务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协助做好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进行判定〕且拒不整改的投保单位,要立即报告属地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对拒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及时通报属地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

  四、健全考核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一)健全考核机制。各级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推行工作作为本级和下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巡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立承保和服务机构评价机制,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宣传培训、客户投诉、协同服务等要素指标对承保和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

  (二)规范事故预防服务体系。以建立和维护统一、规范、有序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市场秩序为目标,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保险机构按照相关服务指引规范服务,督促对未进行事故预防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进行整改,并视情况通报属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保险机构、投保企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间加强合作,针对不同规模、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订制服务。

  (三)加快信息平台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托省应急部门安责险信息平台,建立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数据库,链接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服务机构和参建企业,汇集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数据、项目投保承保数据和保险公司的安责险理赔信息、事故预防服务信息。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风险进行智能预警,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各承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对安责险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按照授权和工作需要,与各有关主管部门共享事故预防服务等数据信息。保险机构应当在下一季度十日内、每年年初(1月20日前)将上季度、上年度相关情况汇总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四)从严责任追究。县级以上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实施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施工企业有下列不当行为的,由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予以纠正;保险机构有下列不当行为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予以纠正。

  1.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投保、不足额投保、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等情况的。

  2.保险机构未及时将承保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经认定涉及以不正当手段承保、不严格执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理赔服务不到位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将定期对各地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推广情况开展调研督导。请各地级以上市房屋市政工程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推广工作统计表电子版(详见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实施安责险制度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推广工作统计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2023年12月28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529,电子邮箱:jt_zac@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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