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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2021-07-07  17:22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推进工程检测信息化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981号)等要求,我厅升级改造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使用范围

  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用户包含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承担辅助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的机构以及建设工程检测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监测机构”)。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省内检测监测机构和在我省备案并从事工程检测监测活动的外省检测监测机构,均应纳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检测监测机构如实录入检测监测机构基本情况、人员、设备、场所信息,及时上传检测数据等,建立监管台账并将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记录。

  二、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主要内容

  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增加了全省统一的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管理功能,检测监测机构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应通过省检测监管平台获取全省统一的防伪监管标识码,未按要求取得防伪监管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通过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检测监测机构三级动态联网,汇集检测监测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信息查询、数据上报、统计分析等信息,掌握全省各地市的检测业务系统运行情况、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和检测监测机构的内部质量管控情况,对全省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设备和检测活动等进行统一监管。

  三、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启用时间

  (一)2021年7月12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开通上线试运行(登录网址:http://210.76.74.236:8011/),后续将安排对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统一进行线上培训。

  (二)2021年8月1日,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正式运行。正式运行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检测监测机构使用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开展检测业务、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检测数据等。

  四、工作要求

  (一)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既是服务检测行业的政务信息系统,也是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检测实施有效监管的工作平台。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应用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应用和本地相关信息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详见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责科(处)室,负责抓好本地区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应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报送等工作,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检测监测机构做好基本信息录入、数据报送、业务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详见附件2)。已建有检测监管平台的地级市应确保与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的对接,尚未建立检测监管平台的地级市可直接采用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中地市部分模块作为市级检测监管平台。

  (三)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推进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加大对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应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上传等工作的督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我厅将密切跟进各地信息化建设进程、信息交换共享、数据上传等工作情况,并定期通报批评工作不落实的行为。

  (四)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联络协调本地区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应用、信息交换共享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工作联系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邮箱:jt_zac@gd.gov.cn,传真:020-83133587),我厅将向工作联系人提供账号信息及具体线上培训工作安排。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平台试运行的窗口期,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督促和指导检测监测机构及时录入企业、人员、设备等信息、上传检测数据。各地在平台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有关平台使用等技术问题请咨询省检测监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7000272。


  附件:1.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

     2.省检测监管平台地市及检测单位工作要求

     3.新版省检测监管平台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7日  

(联系人:杨阳,联系电话:020-8313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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