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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对《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和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加强检测活动监管,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制订出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结合《管理办法》《资质标准》《通知》相关要求,明确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审批方式,进一步细化检测机构资质办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资质延续、重新核定、注销等类型,并对资质申报资料、申请受理、资质审查、专家评审等流程及时限要求进行规范和明确。
(二)规范检测市场行为。加强检测委托、见证取样、检测试样送检及接收、检测报告出具全链条管理,对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等关键内容,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突出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检测活动全程可追溯。同时,明确外省检测机构入粤开展检测活动,以及本省检测机构跨地市开展检测活动相关要求。突出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核查,以及信息化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跨区域检测行为。
(三)强化检测活动监管。强化信息化监管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内容,突出对检测机构资质能力和检测人员培训质量的监管。加大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后,应当将处罚情况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
(四)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不属于《实施细则》调整范围。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机关、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的相关文件。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综合类资质的,需具有15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类资质的,需具有3年及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类资质的,无质量检测经历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是指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年限经历。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资质标准》《通知》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分立、重组的,可承继原检测机构的检测经历。检测机构因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的延续申请不予批准的,其检测资质应按规定注销,原质量检测经历不再列入计算范围。
(三)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经历如何认定?
答:主要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具有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CMA资质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从事过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的检测活动的经历。
(四)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对技术人员的学历是否有要求?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是指学历专业还是职称专业?
答: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技术人员信息表中的专业应填写学历专业。
(五)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否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
答: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
(六)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注册人员能否作为技术人员?
答:可以。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不超过3项),且应为其作为注册人员对应的专项。
(七)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粤开展业务有何要求?
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入广东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具备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通过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注册并填报人员、设备、场所等信息,并将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接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信息平台,接受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