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99/2015-01510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5-06-18
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粤建公告〔2015〕32号 发布日期: 2015-06-1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6-18  浏览次数:-

     为切实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我厅草拟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5年6月26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aqglc@126.com。信封及电邮主题请注明“修改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2日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切实履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责,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其受委托的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
    第四条 对房屋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设计(勘察)文件,结合工程规模、结构形式等实际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在其中明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的方式、方法、重点等内容。
    第五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采取资料抽查、现场查验、技术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主管部门应当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含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情况,防止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进行后续施工。
    第七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主管部门可随机确定人数和人员,且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该次监督抽查负责人,具体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
    参加监督抽查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每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负责人应提前认真查阅上一次监督抽查记录,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每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后,应及时做好监督抽查情况记录。监督抽查记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一内容和记录格式,内容应包括抽查时间、抽查内容、发现问题等;
    (二)对于实体质量的抽查要明确具体部位,对技术资料的抽查要注明资料的名称、编号、日期等;
    (三)对于发现问题,要明确问题的具体内容、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标准的具体名称和条款等。
    第九条 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重点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对工程设计(勘察)文件(包括涉及重大变更内容)的审查材料;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第十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
    1.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是否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4.是否对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
    (二)对设计(勘察)单位:
    1.工程设计(勘察)文件是否有审查合格材料;
    2.工程设计(勘察)文件是否由设计(勘察)单位盖章,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章确认;
    3.工程项目涉及重大设计(勘察)变更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
    4.工程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参加工程项目的相关隐蔽验收、分部验收、竣工验收。
    (三)对施工单位:
    1.是否构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分包单位管理、样板引路、领导带班检查、对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施工试检、施工质量自检及验收、分户验收、质量问题处理等相关制度,相关制度执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2.工程项目部是否构建了质量管理组织及人员架构,明确了关键岗位的质量管理责任; 
    3.是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 
    4.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责;
    5.是否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6.是否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7.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和履行其分包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管理;
    8.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对监理单位:
    1.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选派人员是否到岗履责;
    2.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3.是否对施工、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处理;
    4.是否对分包单位、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5.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含分包单位经总承包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认;
    6.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监理细则。
    (五)对其它有关单位:
    1.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资质情况;
    2.检测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行为;
    3.检测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4.商品混凝土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对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抽查部位应明确为监督抽查当日施工作业或最近完成的施工部位;
    (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含混凝土、砌体、钢结构、防水工程等)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空调通风等分部分项工程重要工序的施工作业质量;
    (四)抽查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钢筋安装及连接、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氯离子含量等;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门窗的安装质量、屋面防水层和涉水区域的防水质量等。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内容、方式及方法,由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相关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时,主管部门可运用仪器设备开展监督抽测,并应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一)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二)抽测项目和部位,根据工程特点、结构形式、施工进度、质量管理状况,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以及氯离子含量;
    2.主要受力钢筋、钢绞线安装质量,包括钢筋间距、保护层厚度、接头质量等;
    3.承重结构尺寸;
    4.地基基础承载力;
    5.钢结构制作安装质量;
    6.市政道路的路基、路面压实度、弯沉质量;
    7.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8.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三)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五)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并及时归档抽测数据。
    第十三条 对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应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复检报告。
    (二)抽查当日进场或最近1批进场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抽查,应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突出抽查重点,并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等方式进行;
    (三)抽查发现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性问题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一般性问题告知书》,责令改正;抽查发现有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管理问题时,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较为严重的,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
    (四)要求相关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第十五条 抽查中发现存在涉及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证,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隐患或管理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应及时录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有多次涉及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抽检频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在内的监督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果监督抽查项目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修订,主管部门应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