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Sunny Tang
留言日期:
2020-07-06
主题:
消防验收与消防备案
内容:
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并没有类似规定。请问,目前来说,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是否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如果一家企业租用房东的建筑,房东已经取得了消防验收文件,此家企业在租用房东建筑之后,是否可以使用房东取得的消防验收文件? 非常感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0-07-06
答复时间:
2020-07-07
答复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我厅已收悉。已经电话回复信访人,解答信访人的具体问题,信访人已清楚相关意见。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十五、二十六、三十三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制度。二、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如有扩建、改建(含装修、用途变更等)等情况,需重新按照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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