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陈先生
留言日期:
2025-05-09
主题:
粤建房字〔2009〕16号通知有效性
内容:
各位领导好: 关于2009年3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至今是否有效? 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5-12
答复时间:
2025-05-21
答复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目前,《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9〕16号)未被废止。该通知第二点关于住宅物业、商业物业中的车位、车库面积暂不计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不计投票权的表述,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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